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孙子女并非
法定继承人,因此他们对于祖父母的遗产不具备
法定继承权。
这里所提到的法定继承人分类如下:(1)
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夫或妻、子女以及双方父母;
(2)
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涵盖了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值得注意的是,当后死者即继承人子女早逝之时,其孙辈子女,也就是在世的孙子或孙女,有权代表已故子女行使其应当
继承份额的处置权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能够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