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在下列两种特殊情形之下,用人单位方得以请求劳动者承担支付
违约金之责任:
其一是劳动者若于服务期期间违背约定,应依照预定向雇主缴纳违约金。
然而在此种情况下,违约金的额度不可超越雇主为其提供的培训资金总额。
同时,雇主要求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也不应超出服务期未曾履约部分应该分担的培训费用;
二是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雇主有权在
劳动合同或
保密协议中同劳动者订立
竞业限制条款。
此后,在解职或
劳动合同终止之后,可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个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劳动者违背了竞业限制约定,那么他们应当按照约定向雇主缴纳违约金。
当然,在双方同意且不违反上述任意一项规定的前提下,也可能约定由单位在违约之时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