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者遭受
刑事拘留尚未被判定有罪期间,用人单位无权单方终止双方所签署的
劳动关系,应当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为该员工正常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并且除非遇到无法抵抗的力量或其他特殊情况,否则不应延迟或减少缴费的数额。
然而,如果劳动者虽然遭遇刑事拘留并顺利服刑,又或是由于被刑事拘留的事件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所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那么,此时用人单位就有权单方面解除与该名劳动者之间的劳动聘用关系,而且,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再继续为未能被
刑事判决的员工进行
社保缴费。
对于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没有按照规定和期许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义务的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向社会保险费用征收管理部门投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经过社会保险费用征收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后,他们会下令要求用人单位按期限或加足欠交的社会保险费用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