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遵循诚实、公开透明原则且在对相关信息有充分了解并取得共识的前提下,夫妻经营的企业参与同一项目的竞标活动,倘若未能遵守相关规定,故意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了
招标方或国家
公共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串标行为。
然而,如果在此过程中,夫妻两家企业之间并未在相关问题上达成协同一致的决策,那么他们就无法被直接判定为存在
串通投标的不当行为。
在此种情形下,我们应当尊重市场竞争机制,让该类企业与其他所有合法的竞标者能在平等、公正的氛围内展开合理竞争。《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
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