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房屋质量问题整改过程中超出了双方签订的买卖契约所规定的交房期限的情况,应被视为延迟交付的行为。
对于此类情况,身为买方的您有权向卖方(即开发商)提出严格的整改要求,并请求对方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同时,如果因整改而导致的延迟交付带来了相关
经济损失,买方可依法索偿。
另一方面,若经鉴定发现该问题不能得到有效修复或者无法通过相关修复手段加以妥善处理、严重影响到买方的日常居住和使用功能的,您作为买方可选择将房屋退还给开发商,并要求其依据买卖契约中的相应条款承担
违约责任,进行相应的
赔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