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动产交付主要存在如下几种操作方式:
首先是直接交付,亦称为现实交付,这是指卖家将标的物由自身转移至买家手中,使得对该动产的直接管理权限实现实体性的转移,实现对动产的持有。
其次,我们还需要讨论的是间接交付这种方式,它指的是卖家未将动产实际交付于买受人,而是采用其他变相手段调拨。
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形式:
首先是简易交付,也被成为无形交付,它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交付,即买受人在订立
物权变动协议之前就已持有所欲购买的动产;
比如,
受让人可以通过寄托、租赁等方式先行取得动产的所有权,那么此时,只要物权变动协议达成,就可视作交付完成。
紧接着是
占有改定,这意味着动产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特殊约定,标的物依然由出让方保留占有。
在此情况下,当物权变动协议达成之时,便视作已经完成交付手续,受让人生成间接占有。
然后是指示交付,当动产处于第三人之手时,出让人可以将其对于第三人的物权返还请求权转移至受让人手中,从而替代实物交付。
举个例子来说,假如有甲出售他所租赁的家具给乙,但因为租赁期尚未结束而暂时无法撤回,那么甲就可以将他对家具的物权返还请求权转交给了乙作为实物交付的替代。
最后是拟制交付,也就是说卖家将标的物的权益证明(诸如仓单、
提单)转移给了买受人,以此代替实物交付。
若在此过程中,标的物仍然由卖家或第三者持有,那么买受人便获得对该物品的间接占有。《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