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若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购房者是有权向开发商提出
赔偿请求的。
在这种情况下,售楼广告中的关于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其相关设施的详细说明和承诺对于购买者决定是否
签订合同以及最终房价的确定具有重要影响力,这使得这些广告内容被视为
合同条款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旦开发商未能履行这些内容,他们便需承担
违约责任。《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
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