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乃是
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则而得以合法地占有
债务人财产的权利。
在
债务得到清偿之前,其有权留置该财产。
倘若经过特定期间仍未能获得清偿,便有依照规定销售留置财产并首先从中获取剩余价值的权益。
此类制度具备下列独特特性:首先,其带有明显的法定性质:作为法定
担保物权的一种,留置权无法经由
当事人任意约定创建,其发生的愿意仅能源于法律
法规的强制规定。
其次,其具有不可分割性的特殊性:首先,留置权牵涉到所有欠款的全额
担保,并非对于某一部分欠款的保障;
第二,留置权人拥有对所有
被留置财产的处置权,如同一颗明珠照亮了所有欠款。
再次,留置权亦表现出紧密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性质:首要体现便是留置权的设立必定是基于主债权之存在而来;
其次,留置权会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亡;
此外,留置权在进行优先受偿时所享有的范围大小亦主要仰赖于主债权的具体总量。《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