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我们之前所签订的条款内容一致,当
合同到期之际,若员工仍处于
医疗期、孕期、产期或是哺乳期等特殊期间之内,那么与之相对应的
劳动合同期限将会自然顺延至上述各特殊阶段及其对应的期限期满为止。
关于这一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中的明文规定。
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明确规定,企业在此类特殊时期内,是绝对禁止解除或终止与员工之间的
劳动关系的。
然而,如果贵公司决定在这些特殊时期结束之后,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那么就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以及第四十七条的具体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