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若致害人承担全部责任且坚决不接受调解的情况下,
受害人可依据法律程序向当地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并对相关交通事故
赔偿诉讼案件展开
立案审判工作。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所引发的
损害赔偿争议,双方
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面协调处理,也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便通过
司法途径妥善解决争端。《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
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