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不适宜采取快速审判程序处理的法定情况:
首先是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的情况;
其次是案件具备重大社会影响力的状况;
另外,被告人若是盲人、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识辩或自控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话,也不得采用快速审判程序;
在
共同犯罪案子里,如果部分被告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或者对于是否适合采用快速审判程序持有异议,同样不能使用此种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
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
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
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