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公证处在办理公证事务中产生的公证结果具备三大法定
法律效力如下:首先,具有法定
证据效力,这意味着经由公正机关依法认证并公证证实的各类
法律行为、法律事实以及文件等,在面临
司法审判时,法院必须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加以采纳;其次,具有
强制执行效力,主要体现在,对于被公证机构授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款
催收文书,若
债务方未能按时履约还款,
债权人有权凭此份公证书直接向具有
管辖权限的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执行,无需再次通过
诉讼程序;最后,属于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的必备条件,有关于某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取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结之时,公证便在此情况下作为确定该法律行为立、变、终的必要环节。《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
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
裁定书送达双方
当事人和公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