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激烈角逐并成功中标的人士,如无合法和充分的理由而未能按照约定与
招标方签署相应合同,违反了这一义务,即构成了“
缔约过失”的法律责任。
进一步说,这些中标者倘若在签约过程当中,故意向招标方提出额外的、不真实的或是附带特殊条件的要求;
抑或不遵循《招标文件》中所明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未按期缴纳相应的
履约保证金的话,那么他们将被视为
违约行为,他们参与
投标所获得的
投标保证金会面临被全额扣除且不再予以返还的严重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
招标人订立合同,在
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