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由交通事故引发的
工伤情况时,
劳动者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引起该事故的第三方追索人身
损害赔偿责任,与此同时,他们仍然可以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要求,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福利待遇。
这两项权利所涉及的
法律关系截然不同,因此它们并不能互相替代。
对于劳动者而言,能够享受到这两种
赔偿,是因为他们分别处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这两者之间并无任何冲突或抵触之处。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
工伤事故遭受
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
近亲属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
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