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是由公司主导发起申报程序,若公司未能及时申请,员工亦可自己提出申请。
假设员工遭遇
意外伤害或根据《职业卫生防治法》的规定,经确诊/鉴定为
职业病者,则其所属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当日或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
工伤申请。
倘若用人单位未主动
递交工伤申请,那么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期起的一年之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伤职工及其
近亲家属和权利代表机构——工会组织有权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同一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的申请。
这一期限内所产生的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要求的
工伤待遇等各项相关费用,均应有该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包括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