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领域,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常见形式:首先是未获得
著作权人许可而私自发表其作品;其次是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允许的情况下,通过网络途径对受版权保护的信息进行广泛传播;更为恶劣的行为便是实施故意删除或修改作品内容、版式设计乃至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乃至广播电视媒介上的有关权利管理信息等行为;另外,还有故意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价值和含义;更有甚者,直接盗用他人作品作为自己的创作素材;这种种行为均构成了对
知识产权的侵害。《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
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
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