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非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如对员工进行超额的
加班安排,每周超过36小时,此举将会被视为
违法行为。
对于这种恶劣现象,劳动行政机构有责任积极采取措施,对其予以
警告,并勒令相关单位予以修正,必要时还可依法处以
罚金。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在要求员工适当加班的同时,也应遵循以下基本准则,即支付的
工资报酬应高于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所得的收入:
(一)在正常工作日内安排员工
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向其支付相当于平日收入至少150%比例的薪资待遇;
(二)当在周末或其他休息日为员工安排工作而无法给予相应补休的时候,就必须支付不小于其平日收入200%比例的薪资待遇;
(三)当在
法定节假日里要求员工继续工作时,则必须向其支付不低于平日收入300%比例的薪资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倘若因为生产经营需求,且经过充分和公正的沟通后决定延长工作时间,那么每日最长的
加班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一个小时,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的,需在确保员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进行,每日总计最多不得超过三个小时,当然,每月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然而,有除外的特殊情况存在,那就是在《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中列举了,如果遇到以下情形之一,单位即使选择延长工作时间,也是完全合法合规的:
(一)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意外情况导致外部环境严重影响到员工生命健康和
财产安全,需要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进行处理(二)此时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出现故障,给生产活动和社会带来巨大损失,广大民众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必须马上开展紧急抢修工作以
恢复原状(三)在法律、
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况下。《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