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在
投标过程中,如投标者并不存在任何
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了
招标文件的规定,那么招标方必须在书面合约签署之后5日之内,向所有的中标者和未中标者全额退回
投标保证金以及与之相关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此外,如果招标文件中有条款规定将对未中标者进行相应的
经济补偿,同样也需要在这一时间段内予以充足支付。
然而,若出现下述情况,招标方则有权力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日期过后,投标人为减少损失而撤销其所提交的投标文件时,招标方有权按照事先的协议规定不予以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当中标者没有合理的原因却不愿意与招标方立即
签订合同文件,或是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向招标方提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额外条件,或者是未能按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履约
保证书时,招标方有权依照相应条款不予退还该部分投标保证金;
以上述情况为前提,招标文件中还可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特殊情况,诸如
串通投标、
虚假投标(含
捏造事实)、冒用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2款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
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四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