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关于奢侈品的分割方式可以参照以下准则执行:
对于属个人所有的奢侈品,一般而言是不予分割的,除非
当事人之间另行有明确的约定。
而那些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奢侈品,则应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处置;
若无法达成共识,则需由当地人
民法院依据奢侈品的实际状况,并遵循保护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利益的原则来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