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分期还款性质的民间借贷,贷款合同明确约定的偿还日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若
债权人未能及时发
起诉讼主张自身权益,则将失去请求人
民法院提供司法保护的资格。
对于以分阶段支付方式进行偿还的民间借贷,
债务人在约定的每期偿还期限到期之后,未能按约履行
债务,并出具了时间未设定的欠款凭证,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此操作构成
诉讼时效的中止因素,自收到欠款条那天的翌日开始,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即又有三年的
诉讼有效期。
当涉及到非固定期限的民间借贷,也即是还款计划尚未具体设立还款期限的情况时,这样的
借贷纠纷并不受到我国诉讼时效
法规的约束,然而,它仍然受到最长可以达二十年保护期限的限制。
对于无固定期限的民间借贷,假如借款方坚决表明不再承担归
还贷款的责任(在此过程中,借款方有责任提供
证据,证明自己摆出这一态度),那么,自借款方明确表达出这一拒绝还款的意愿之日起,将会适用三年的
诉讼时效期间。
在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情形下,若
当事人双方就原有的债务达成一致的
还款协议,或者借款方对还款通知单予以签名确认,均可被看作是对原债务的再次认可,此种情况之下的借款关系将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