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侵权责任领域中,所谓替代责任,即是指
行为人若与某第三人存有特定联系或情感纽带,亦或是行为人和受害者之间存在特殊关联时,在该第三人因实施
侵权行为而致使他人受到损失之时,行为人将承担起对受害者的
赔偿责任。
以下为替代责任成立所需满足的主要条件:
1.实际实施侵权行为之人并非行为人本身;
2.负责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正是行为人本人;
3.行为人与进行恶意行为的第三人之间须存在某种特殊的关系纽带;
4.行为人必须在事实上负有对该第三人在
侵权法范畴内的监控和
管制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
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监护人未尽到
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