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
协议离婚遵循以下五大严谨有序的办理流程:首先,当事双方应当向
婚姻登记部门提出书面
申请离婚。在提交申请时,需携带必要的
身份证明文件和
结婚证书等材料,同时签署明确无误的《
离婚协议》,并需在婚姻
登记机关预先指定的办公地点,现场完整填写《
离婚登记申请书》。其次,婚姻登记机构会由专业的婚姻登记员进行初次审核,经过严格的斟酌与考量后,如确认启动
离婚程序所需的所有条件已经具备,则正式发放《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紧接着,自接受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第30天起,赋予男女双方各自一段期限为30日的
离婚冷静期。在该期间内,只要其中任意一方
当事人表示反对离婚,便可随时撤销先前的离婚登记申请。最后,在冷静期结束后的第三十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携带相关证件再次前往婚姻登记所申请颁发
离婚证书。若经过详细审查与论证,初审结果仍符合离婚规定,婚姻登记员将依据商业行为规范进行登记工作,正式发放具有法定效力的《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