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购买榴莲时若发现其已经熟烂不堪入目,便有权向商品提供方提出索赔请求以弥补经济上的损失,在此基础之上,客户还有权进一步向商家索要超出货款数倍乃至相当于实际损失额的
赔偿款;
然而,如果额外收赔的数额尚未达到一千元,那么应按照一千元来处理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
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
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