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合同解除情况下,依然可以相应地向违约方提出有关
违约金的索赔要求。
这是由于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违约金条款具备相当程度的独立性特征。
尽管
合同效力得以消失,但其所涉及的约定条款却能够保持相对独立,并不会因其合同效力丧失而失去其有效性。
即便合同中所确立的权利与义务的形式已经告终,但并不影响合同中所包含的结账与
清算等细节条款的
法律效力。
当事人有自由选择权,可在合同中明确设定一方出现违约时应依据具体违约状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一种针对违约所导致损失金额的计算方式。
然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数额不应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总额,此外也不能过于高出实际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
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