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视为一种独立的
物权形态,性质归属用益物权范畴内。
根据
合同条款约定借用地役他方不动产资源,旨在提升自身不动产效益。
地役权的法定特性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地役权基于利用他人不动产的特殊权利;
其次,此举意在提高自身不动产的经济价值;
最后,地役权的订立须遵循合同的规定。
关于申请设立地役权及其所需的登记程序:
由双方
当事人协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携带相关资料,审核环节中
登记机关会对这些提交的资料进行严谨审查。
符合条件者办理
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在
产权证书上注明
抵押事项。
若欲在房屋上实施地役权设立登记,需提交下述材料:
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
身份证明文件、地役权协议、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
使用权证书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以下对地役权获得通过后所有人应享受与承担的各项权益及义务进行详述:
首先,地役权人应享有并实施的权利包括:
(1)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2)从事与供役有关的附带行为的权利;
(3)在供役地上建造临时附属设施的权利。
其次,地役权人有义务遵守
法规,妥善使用供役地,承担相应的费用开支,并保持相应设施或建筑物的良好状况,以及在使用过程中积极配合供役地所有人的要求。《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
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