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房改进程中针对被
拆迁住宅进行征收与补偿的责任方为拆建单位。
拆建单位需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既定标准向被
拆迁房屋全体所有权者或是实际使用者支付一定的
补偿金,这笔补偿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主要针对被拆迁房屋不动产价值的补偿费用,即使用结构以及折旧程度等因素来划分等级并依照每平米单价来计算;
(2)因搬迁而产生的周转补偿费用,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过渡阶段的住宿困境或自行寻找过渡住房的困扰,以其居住条件作为划分标准,依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
家庭成员数,按照月度给予相应数额的补贴;
(3)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拆迁工作或者提前放弃某些法定权益,如自动申请调拨郊区房屋或是不再提出住房安置要求,这些行为将获得奖励性的补偿。
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金的各类具体标准,皆要由各地区政府参照当地的历史背景、社会经济状况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
法规政策来共同制定,而拆建单位亦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容许任何擅自更改。
此外,对于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方式,其具体衡量标准也是由市、县级政府严格根据依法批准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明确规定的。
这也意味着,在土地被征用之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也要经过确定,而在此基础上,如果政府依法缴付的
土地补偿费和
安置补助费还无法使那些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准,是可以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的。《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