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人
民法院选择适用
简易程序来审理特定案件,他们必须在
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全部审判工作并给出最终结果。
2.当面对交由普通程序处理的案件时,人民法院应该在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完成所有审理并且提供应有的结论。
但若存在特殊情况需延长
审理期限,则应经过本院院长的批准,并最多可相应地予以延长至六个月;
若还需继续延长审理期限,则应当提交上级人民法院进行批准。
3.人民法院在处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时,应在第
二审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所有的审判流程并得出最终裁判结果。
对于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情况,也同样需要经过本院院长的批准。
另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对裁决的上诉案件时,应当于第二审立案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出台
终审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
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
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
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