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与新建项目单位依据现行相关
法规及标准,对被
拆迁建筑物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给予的各类补偿费用。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房屋补偿费(又称“房屋重置费”),用以赔偿被拆迁房产所有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该项补偿额度是根据被拆迁建筑的结构特点以及其损耗程度进行划分等级,并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给予被拆迁房屋住户在寻找临时住宅时可能面临的生活困扰提供相应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是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数以及临时居住环境进行判断,然后按月给予相应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以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参与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部分权益,例如自愿迁往城市周边地区或者选择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住房安置,对于奖励性补偿费的各项详尽标准,则需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进行最终确定。
而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总金额的计算方式,可以通过包括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在内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计算得出,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
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
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
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