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基准通常是根据权利人遭受到的直接
经济损失或是
侵权方从
侵权行为中所获取的无本获利进行衡量认定。
例如,涉及到侵犯
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时,我们会依据权利人在遭受侵权行为后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来确定
赔偿金额;
如果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准确确认,则参考侵权方通过
虚假侵权行为所获取的经济利益来加以评判;
若仍无法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方所获取的经济利益,那么此时便可参照相关
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倍数来合理地确定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
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