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加班”的定义,我们在这里需要明确指出,它所代表的并非仅仅由
劳动法律
法规或全国性规定所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额外工作时长;
同样也包括了在正常的工作日里延长工作时间、或是在双休日及国家
法定节假日期间继续投入工作。
换句话说,“加班”这一术语涵盖了所有在非标准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活动。
对于那些位于劳动力市场上的用人单位,如果它们存在着强制迫使
劳动者进行加班的行为,那么这些劳动者有权利向当地的
劳动监察大队提出质疑和
申诉。
他们可以选择亲自走进
劳动部门的办公室,或者通过电话热线直接拨打12333与相关机构联系。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它们作为雇主,有义务严格遵循并执行劳动定额的标准,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强迫或者隐性的强制,以免导致劳动者过度劳累或损害其合法权益。
同时,当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员工加班之时,务必遵照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加班费用,以保障劳动者应有的经济收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
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
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