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
借名购房行为并不能成为解除房屋查封的理由。
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
房产证上所记载的名义所有人生效,因此,无论该房产是否实际
由他人出资购买或居住利用,只要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某个人的姓名,那么该房产将被视为该人的财产,成为其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合法依据。
既然房产证上所记录的是
被执行人的姓名,那么我们就可以确定,该
房产归属于被执行人,因此该房产具备可执行性,同时也可以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查封。
在此之前,除非被执行人完全履行了各项法律义务,否则该房产将继续处于查封状态而不得解封。《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
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
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
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