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建设工程的承建商对建设项目所产生的
工程款项,在该建设项目经折价或拍卖后的所得价款中,拥有优先于其他普通
债务的受偿权益。
这种优先受偿权并非基于任何
当事人的协议或约定而来,而是直接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所赋予的,因此它并不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协商。
只要满足了法律设定的各项法定要件,即可自发地产生相应效力。
对应的严格要求如下:
1)发包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程分期付款。
2)仅限于由于
建设工程合同所引发的工程价款。
3)优先受偿权的具体包含范围仅限于由承建商负责
承包和施工的建设工程,并且不排斥建设项目尚未顺利完工的情况。
4)优先受偿权所涵盖的建设工程必须无法通过折价或拍卖进行变现。
5)工程款项的法定优先权,无需进行额外的登记手续办理。
6)承建商的范畴包括工程总承包人和实际履行施工义务的人员等。
然而,勘探、设计以及监理合同中的勘探、设计及监理人为排除在外的对象。
7)在承建商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其前提条件必须是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品质需符合国家标准。
8)在承建商行使优先受偿权过程中,并不需要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必须处于
有效期内。《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