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法律明确指出,房屋
拆迁工作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所指定的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运行并付诸实践,以此展开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及补偿事宜。
同时,在补偿方面,房屋征收部门也可将部分权力委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后者承担更为具体的任务。
2、就整体过程而言,城市拆迁主要是以市、县级人民政府为核心主导,由政府亲自确定房屋征收部门作为主体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的
征收拆迁补偿事项。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政府所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即是拆迁部门,而负责具体实施拆迁任务的,则是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即那些合法获取相应资格,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
委派,向被拆
迁户开展拆迁动员活动,促成双方签署并实施补偿、安置协议,最终完成房屋及其附着物的拆除作业的相关单位。
3、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如果拆迁方与被拆迁方或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与房屋
租赁方对于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达成未能形成共识,可以通过提交
当事人申请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
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被拆迁方时,将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定。
此种裁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布。
如有不服裁决之情势,相关申请人有权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此外,如拆迁方按照现行法律
法规对被拆迁方给予了货币补偿或是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以及周转用房等设施,那么,在此期间内,上述法律程序中的执法活动并不受影响,继续得以施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
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