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的明确规定,建筑物主体结构施工工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必须由总
承包商
全权负责并自行实施。
而且总承包商也无权将整个承建内容肢解开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发给其他
承包方。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全部
建筑工程”包括了所有的房屋、桥梁、道路等各类土木工程项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
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