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立足于农村土地家庭
承包的现实状况,参照各类品质土地在投资回报期方面存在差异性之实情,对耕地、草原、森林等具有不同功能的土地实施了具有针对性的承包期设定及上限限制,其核心主旨在于更为有效地保障
土地承包经营权。
具体而言,
土地承包期乃是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存续期间内,
承包方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按照法律
法规以及合同约定,自行行使权益、履行相应义务。
而承包期作为土地承包制度中的一项关键要素,其设定的长短直接影响到农民能否长久且便捷地享有
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下:“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原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森林的承包期则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在此基础上,对于前述各款规定的承包
期限届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循农村土地承包相关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自己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