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
抵押的本质属性在于它是通过将房地产的占有权保留在
抵押人手中作为债权
保证而发挥作用的。
所谓房地产抵押,就是由抵押人以其所拥有的、法律认可的房地产为对象,采取不转移房产实际占有状态的方式,向
抵押权人提供针对特定
债务的履行
担保服务。
倘若
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相关责任义务,抵押权人即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有权利依法对抵押的房地产进行拍卖并从中获得的全部收益,以此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优先
赔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
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