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建筑工程中所产生的
纠纷,有以下几种合法且有效的解决方案可供参考:首先,在争议各方
当事人之间,应当优先通过自行协商与和解来解决问题;
其次,若双方经过努力仍未能妥善处理纷争,则可以邀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人士参与其中,借助其力量协助解决矛盾。
再次,倘若相关方已共同签署了
仲裁协议,那么便可依据该协议所规定的程序及规则,依法申请并接受仲裁机关的裁决以化解纠纷。
最后,若是前述三种途径均未能奏效,亦或是当事人自愿选择不采纳任何一种解决方案,他们有权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诉诸于法院,通过
诉讼寻求公正的裁判结果。《
仲裁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
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
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