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抗辩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首先是“同期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同时承担义务,并且没有特定的执行次序时,则需要同时履行各自的责任。其中的一方在另一方尚未完成其执行义务之前,有权利拒绝接受其相关的执行请求。其次是“先行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当双方当事人同时存在着债务关系,享有执行优先权的一方如果未能完全履行义务,那么拥用后行权的一方将有权拒绝接受其任何进一步的执行请求。对于这些执行请求,如果优先履行义务方的实施方式与预设不符的话,那么后行使执行权的一方同样具有拒绝接受的权力。最后是“不安履行抗辩权”,这种情况下,当合同的一方原本应该首先履行其义务,但倘若该方拥有足够的确凿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况时,便可以选择暂缓实施自己的义务:(1)企业经营状况大幅度滑坡;(2)有大量财产被转移或者资金被抽离,意图躲避债务;(3)丧失了商业声誉;(4)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