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继承与赡养义务之间的关联性,我们必须明确解读两者并非直系相关。
继承及赡养乃是彼此独立且无可混淆的两项法律责任,赡养责任人无权因自身无继承财产资格而肆意规避应尽之赡养责任;
反之亦然,继承权利的放弃并不意味着赡养义务的豁免。
对于继承人们而言,若在被继承人过世之前能够承担主要抚养责任者,其有权在遗产分配环节获得适当多份额继承。
同时,当具备抚养能力以及合适条件的继承人未能履行应尽之抚养义务时,则需按照规定将应得遗产部分或全部予以剥夺或削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