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由于自然灾害引发制售人员的不幸离世时,所在单位有责任给予相应的赔偿。
如遇员工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于地震、洪水等无法由人类力量抵挡的突发灾难中失去生命或
伤残,则该员工可依法申请进行
工伤认定,从而享有相应的
工伤保险权益。
若此类情况发生在员工因公出差至遭受地震冲击的灾区之中,无论其在旅途中是否已经失去生命或音信全无,根据我国《
工伤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都应将之视为符合法定条件的
工伤事故,并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诉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
停工留薪期内因
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