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中的房产的分割问题,首先需要双方进行充分而紧密的磋商。如果在充分磋商后仍无法达成共识的话,则可以采纳
司法诉讼这一途径来解决问题,具体来说,法院会按照以下情况进行个体化的处理:(1)如果双方都坚称拥有房产的完全所有权且皆赞同通过竞价来获取所有权的话,那么法院将会尊重他们的意愿而批准其请求;(2)倘若其中一方面要求获得完整的
房屋所有权,法院将
委派专业评估机构根据市场价值对房产进行精确的估值,最终确认获得房屋所有权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3)假若双方都没有提出对房屋的所有权主张,那么法院将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房屋的公开拍卖,进而依据拍卖所得的款项来进行分割。此外,如果这套房产是在婚姻
存续期内的首付购买,且后续的房贷是用夫妻俩的共同财富偿还,然而房产却注册在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下,那么
离婚时一般被视为
产权登记方的单独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与此相关联的房产增值部分则被视作
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由持有
不动产登记证的一方为另一方提供相应的
经济补偿。当这套房产明确为婚姻一方的
婚前财产,但在婚后期并未添加配偶的姓名时,离婚时配偶将不会有权力对该房产进行任何形式上的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