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的实际运用须满足如下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被
侵权者与加害者需通过同一份双务合同中相互承担各自的
债务;
其次,两者之间所负担的债务存在着先后履行的时序次序;
最后,按照规定应该先行履行义务的加害方如果未能如期履行其应尽的责任或者履行方式并不符合预先的约定。
而对比之下,若想成功地运用
后履行抗辩权,所需满足的条件则包括:
(1)需要通过同一份双务合同中相互承担的债务,(2)需要确保双方所承担的债务都已经到了清偿期限,(3)需要证实另一方并没有做到按约履行其自身的责任或尚未提出其试图承担的责任,以及(4)需要证明另一方提供的对应给付具备可执行性。
至于来源于
不安抗辩权的权利,则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必须满足的条件:
(1)必须属于相同的双务合同范围之内,其中涉及到两方互负的债务,并且这种债务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由此构成了相对的
对价关系;
(2)要求另一方失去或者可能会失去能力来履行他们承诺的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
当事人,有确切
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