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婚前财产在婚后出售这一情况,究竟能否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首先,如果
购房所用资金完全由
买房一方向银行
申请贷款,并且
房屋产权证明上仅有其一人姓名,那么这处房产便独立属于这位登记者所有,即使这对夫妇在婚姻生活中的某个时间段出售了这个房产,亦应归属登记者个人所有,而非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置;
其次,假设这处房产的购买资金大部分为一方支付,且房地
产权证上也是一人姓名,但在他们
结婚之后,是双方一同偿
还房贷的,当他们因为婚姻关系破裂而面临
离婚的时候,他们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和房屋因市场价格上涨而带来的价值增值部分都应该被视作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公平合理地分割;
再一种情况就是,假如这处房产的购买资金绝大部分来源于一方,并且所有权证上登记了两位人士的名字,同样地,在他们两人结婚以后,二人携手共同偿还
住房贷款,当婚姻出现问题导致
离婚事件发生时,这座房子就应当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离婚时便可对此进行
财产分配;
最后,以国内法律规定为准,如果两人之间的婚前财产中,一项房产的购买资金完全源自于一方,并且所有权证上的持有人是他的父母,作为例外情况来讲,即使在他们结婚之后,由另一方的父母支付贷款或直接从房产所有者的婚前财产中支付贷款,离婚时这段时间内所取得的房屋变现收益仍然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因此无法进行分割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