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对于
劳动者的薪资待遇应以货币形式每月支付给个人。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对劳动者
工资进行扣除或无正当理由地拖延发放。
而第九十一条则指出,任何用人单位只要存在以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之一,就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
经济补偿,同时还可能面临着被要求支付
赔偿金的
处罚:
(1)扣除或无正当理由地拖延向劳动者发放工资;
(2)拒绝向劳动者支付超出正常工作时长范围内的工资报酬;
(3)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4)在
解除劳动合同时,未能依法依规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
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