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擅自变更国有
土地使用权的实际用途是严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行为。
倘若实践中确实有必要对
国有土地进行用途更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私人主体不得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土地的实际使用类型。
对于公有建设用地上的
土地转让行为来说,如若要改变原本用途,需先得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明确批准,随后将申请报送至原批准用地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方能执行。
而对于划拨给国有公建单位的土地来去用途变更情况,其具体审批流程亦与以上转让土地的情形极度相似。《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