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具备以下四个必备条件:
(1)必须存在两个相互承担责任的合同,且这两份合同互为对称;
(2)双方各自应该承担的义务都已经达到履行期限;
(3)对方尚未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者并未提出相关履行要求;
(4)对于对方给予的回应支付方式,需要确认该支付是具有可行性的。
在另一方面,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也包含了三项内容:
(1)双方
当事人必须通过同一桩合同互相承诺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双方的应承担之
债务必须按照预先确定的顺序来执行;
(3)在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中,必须尚未履行为他承担的债务或者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原有约定的情况。
至于关于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两点:
(1)在一个双向合同中,双方必须彼此承担责任并且彼此之间处于紧密的联系之中,这个联系需要具体化为
对价关系;
(2)对方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失去或者可能会失去履行义务的能力。《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