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申请:
在
劳务派遣劳动关系存在
纠纷时,派遣员工、用人单位以及劳务派遣机构均有权提出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依据相关规定,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的
仲裁申请书,详细包括个人
身份信息、提出
仲裁请求的具体原因及事实依据、所提供的相关
证据及其
证明人和联系方式等资料。
同时,应当依据被申请人数量相应地提交申请书副本。
2.仲裁受理:
自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务派遣劳动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如其认为满足
立案条件且通知到申请人,则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副本以及仲裁庭成员名单送达给各被申请人。
反之,如不满足条件,亦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向其解释缘由。
3.
开庭审理:
在正式开庭前五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以
书面形式告知当事各方开庭的具体日期和地点。
如果
当事人没有合法理由未能参加法庭审判或者未经许可擅自退出,应当视为撤回劳务派遣劳动仲裁申请。
4.仲裁调节:
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应先行进行
仲裁调解,旨在促进当事人之间达成解决方案。
如果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仲裁庭应据此制定调解书,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成为具有
法律效力的文件。
如未达成和解或调解书送至一方手中后另一方反悔,仲裁庭将依照事实上裁判原则作出裁决。
5.仲裁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接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对劳务派遣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可延期最多不超过十五天。
如当事人仍对
仲裁结果持不同意见,可依法向行政机关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寻求
救济途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
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