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交通案件的民事
诉讼方面,时效之期是从权益人清晰知晓或理应认知到其权益受到了侵犯与相应责任人开始之日起进行顺延。
该
诉讼时效通常被赋予三年的期限。
然而,若是从实际权益遭受侵害的那一天算起,超过二十年时限的权益主张,将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充分保护。
对于某些特定的情形,例如权益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了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诉讼时效予以延长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具体事实情况进行判断并做出相应决策。《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