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案房产乃一方在婚姻缔结前的
个人财产,其增值部份也相应地归属于该方个人所有,在
离婚之际亦无需对其进行分割处理;
又如,倘若该
产权为一方在婚前以自身名义首付
购房并取得登记,而后是双方共同支付
按揭贷款的情况,应根据夫妻二人在
偿还贷款方面所占据整个住房购买总金额的具体比率来计算出房产价值增值部分的
分配比例。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倘若房产被认定为
夫妻共有财产,那么这种情况下,房屋价值的增值部分便被视为夫妻二人的
共同财产,接下来的步骤便是由夫妇双方就如何分割这笔财产达成共识,如若未能达成所需共识,那就将由法院依法作出决断和裁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