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作为一项独立的
物权类别,本质属性上归属用益物权范畴,主要基于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资源,提升自身土地效益。关于此类权利的设立与登记程序如下:由双方
当事人联名向指定的
房屋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
递交相应的文件材料。随后,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估,对于符合规定条件者,进行
抵押登记操作,并将此种结果记录于
房产证之上。若欲在不动产上申请地役权设定登记,则需提交以下必备材料:(一)包含有关登记内容的书面申请;(二)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三)详细的地役权合同内容;(四)对应的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
产权证书;及口五)其他相关辅助资料。在地役权设立成功的情况下,各权利方承担的责任如下所述:
1.地役权人的职责范围包括:(1)行使供役地
使用权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地役权人有权依据设定的合同约定使用供役地,且该行为应当遵循使用目的、使用范围以及执行方法等方面的规定。(2)实施必要的附属行为地役权人为达成权利保护目标,可在供役地上执行适宜的附属行为,如因实现取水权需求,须进入供役地行进。(3)搭建配套设施地役权人为确保权益的充分发挥,可在供役地面上修建一定数量的附属设施。
2.地役权人的义务包括:(1)合理适当使用供役地义务地役权人必须依照预先确定的地役权内容规范使用供役地,不可私自拓宽使用层面。地役权其实质是供役地为了满足需役地所需而背负的压力,因此,地役权人应严格遵守对供役地伤害最小化的实施路线。在实际使用供役地过程中,绝对禁止脱离需役地的需求擅自行使。(2)按时缴纳相关费用若地役权初始设定为有偿模式,地役权人应当依约按期、足额地向供役地权利人交付相关费用。(3)维护工作物或设施形态地役权人有义务
保证工作物或设施处正常运行状况,并对供役地权利人的使用行为容忍。《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